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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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Accident Death, Burns & Dismemberment |
200,000 |
3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障 |
20,000 |
40,000 |
意外面部整容保障 |
10,000 |
20,000 |
驾乘期间宠物保障 |
3,000 |
6,000 |
旅行随身财产保障 |
3,000 |
5,000 |
旅行延误保障(延误超过4小时) |
100 |
100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障 |
500 |
500 |
驾车旅行随车亲属意外身故 |
100,000 |
200,000 |
50公里拖车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
包含 |
包含 |
路边快修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
包含 |
包含 |
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
包含 |
包含 |
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由安联救援实施 ) |
包含 |
包含 |
1. 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80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随车亲属仅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 自驾车保险计划中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4. 自驾车保险计划中的自驾车是指车龄不超过8 年的非营运车车辆。
5.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6.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7. 本保险计划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__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500,000(飞机); 300,000(火车); 200,000(船舶),;100,000(汽车)] |
5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障 |
5,000 |
旅行随身财产保障 |
3,000 |
旅行延误保障(延误超过4小时) |
300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障 |
500 |
临时酒店住宿费用补偿 |
1,500 |
1. 本保障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80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3.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4. 本保障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