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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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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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1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障 |
5,000 |
10,000 |
15,000 |
6,000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障 |
—— |
—— |
—— |
500 |
临时酒店住宿费用补偿 |
1,500 |
1,500 |
1,500 |
3,000 |
1. 本保障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65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家庭计划中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家庭计划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3. 个人计划及家庭计划中,不承保被保险人在驾乘摩托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 本保障计划适用于非以重体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职业人群,如手工艺工人、农场以外的工人、服务性行业工人等。
5. 本保障计划不适用于如下行业:五金生产及加工行业;机电机械生产企业;家具生产企业;陶瓷或玻璃制品生产企业;模具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建筑生产工程企业;石油生产、挖掘及采矿企业;水泥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物
品的生产和运输企业;海运业;职业性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行业;森林砍伐业;任何涉及水上作业及高处作业; 职业活动(如空调安装工);海湾、港口工程企业;酸类制造企业;石棉生产及安装企业;高压变压器操作及拉线安装
搭架企业或职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企业或人员;烟囱清洁工;出租车行业;公共汽车行业。
6.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7.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8. 本保障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1. 本保障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65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家庭计划中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家庭计划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3. 个人计划及家庭计划中,不承保被保险人在驾乘摩托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 本保障计划适用于非以重体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职业人群,如手工艺工人、农场以外的工人、服务性行业工人等。
5. 本保障计划不适用于如下行业:五金生产及加工行业;机电机械生产企业;家具生产企业;陶瓷或玻璃制品生产企业;模具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建筑生产工程企业;石油生产、挖掘及采矿企业;水泥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物
品的生产和运输企业;海运业;职业性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行业;森林砍伐业;任何涉及水上作业及高处作业; 职业活动(如空调安装工);海湾、港口工程企业;酸类制造企业;石棉生产及安装企业;高压变压器操作及拉线安装
搭架企业或职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企业或人员;烟囱清洁工;出租车行业;公共汽车行业。
6.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7.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8. 本保障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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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0,000 |
10,000 |
10,000 |
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保险金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金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意外每日住院津贴 |
100 |
100 |
100 |
意外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 |
200 |
200 |
200 |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8至50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每位被保险人限购一份,保障期限为一年。
2. 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1-2类,详见“史带保险职业分类表”。
3. 重大疾病保险有90天等待期;疾病身故保险有90天等待期;续保没有等待期。
4. 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和意外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以30日为限。
5.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患的疾病或出现症状及既往症。
6. 若投保人在不同渠道为任一被保险人投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疾病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本公司仅按其中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7. 本保险的身故金受益人为法定。
8. 理赔时必须有理赔时必须有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方可进行理赔,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爱家庭-白领健康保障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为前提。保人缴付约定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被保险人目前没有身患疾病(除外微恙如感冒)或寻求任何医学治疗。在最近2年内,被保险人也没有因身患疾病连续住院7天以上。
3. 被保险人在最近2年内未曾在申请如寿险、意外年内未曾在申请如寿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计划时,被延迟、拒保、或附加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费或特别免责款等)。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保险的目收集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及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5. 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将个信息及保单提供给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6.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7.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责任的约定、等待期、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的内容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8. 本人明白: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