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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间:   36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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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500,000 200,000 100,000
双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500,000 200,000 100,000
意外医药补偿(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30,000 15,000 10,000
每日住院津贴 (同一住院原因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 300/天 250/天 150/天
监护病房现金津贴 (同一住院原因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 300/天 250/天 150/天
1.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于投保申请地拥有固定住所。

2. “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保险费计算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为准,承保后被保险人若有任何职业的变更,都必须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以作调整。

3. “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计划”保险费的计算以每一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并将随其年龄的增长相应调整。

4. 不承保于以下国家发生的保险事故:古巴、缅甸、伊朗、苏丹。

5. 被保险人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任何人员。

本人同意且已征得各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公司或任何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100,000 200,000 300,000 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障 5,000 10,000 15,000 6,000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障 —— —— —— 500
临时酒店住宿费用补偿 1,500 1,500 1,500 3,000
1. 本保障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65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家庭计划中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家庭计划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3. 个人计划及家庭计划中,不承保被保险人在驾乘摩托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 本保障计划适用于非以重体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职业人群,如手工艺工人、农场以外的工人、服务性行业工人等。

5. 本保障计划不适用于如下行业:五金生产及加工行业;机电机械生产企业;家具生产企业;陶瓷或玻璃制品生产企业;模具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建筑生产工程企业;石油生产、挖掘及采矿企业;水泥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物 品的生产和运输企业;海运业;职业性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行业;森林砍伐业;任何涉及水上作业及高处作业; 职业活动(如空调安装工);海湾、港口工程企业;酸类制造企业;石棉生产及安装企业;高压变压器操作及拉线安装 搭架企业或职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企业或人员;烟囱清洁工;出租车行业;公共汽车行业。

6.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7.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8. 本保障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职业分类: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 100,000 400,000
意外医疗(免赔额100元,80%赔付) 5,000 10,000
重大疾病保障 100,000 200,000
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100 100
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200 200
航空意外伤害 400,000 600,000
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害 100,000 300,000
轮船意外伤害 100,000 300,000
公共汽车(出租车)意外伤害 50,000 100,000
自驾车意外伤害 50,000 100,000
电话医生服务 包含 包含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100,000 200,000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 100,000 200,000
特别提示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35周岁。

2.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3.重大疾病有90天等待期。续保没有等待期。

4.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每日住院津贴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

5.承保职业类别为1-4类的被保险人。详见安联职业分类表。

6.“电话医生服务”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提供的服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同意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以其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10万元的,则超出部分无效。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处理及审核此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5. 本人确认产险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太阳联合-常青树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障利益 保障金额(人民币:元)
意外身故及伤残 1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1000,000
公共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意外身故及伤残 200,000 600,000 1000,000 1600,000 2000,000
公共交通工具(除外民航客机)意外身故及伤残 100,000 300,000 500,000 500,000 500,000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100,000 300,000 500,000 500,000 500,000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无免赔额,扩展社保外医疗) 5,000 15,000 25,000 30,000 35,000
意外每日住院补贴(普通病房) 100 300 500 500 500
意外每日住院补贴(重症监护病房) 200 600 1000 1000 1000
1. 被保险人的职业等级为保险人所定义的职业等级1-3类。

2. 被保险人的可保年龄为6个月至65岁。

3. 6个月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及“自驾车意外身故 及伤残”保障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4. 若被保险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私有汽车时发生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可重复申请主保险合同下“意外身故及伤 残”保险金。但此项备注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 退休人员、家庭主妇及失业人员等无固定收入人群只能投保常青树计划A;对于投保计划C/D/E的被保险人员, 要求月固定收入不低于 8,000元人民币,保险人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投保时固定收入证明作为索赔必要材料的权利。

6.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由入住普通病房给付天数不超过100 天;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给付天数不超过30 天。

7. 此保险计划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有182天以上居住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员。若需要承保外籍人员, 保险人将在现有标准保费基础上加收20%。

8. 本保险产品计划A针对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购五(5)份,其他计划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若被保险人为同一保险期间 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及旅行保险), 且在不同保险产品中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仅 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障或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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